1895年版帝国宪法
emsp;第二十九条、责任内阁应依次将下年度国家财政预算、上年度国家财政决算提交国会审议。
第三十条:政府所提出之下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暂按前一年度预算开支,若政府预算案连续两年不得国会赞同,则内阁应总辞职。
第三十一条:皇帝依大本营之辅佐调遣全国武装力量,得全权执行。
第三十二条:武装力量对内使用时,非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外不得调遣,但为平叛、剿匪、救灾使用不在其列。
第三十三条、皇室经费之增减,由国会议决。
第三十四条、皇室依其惯例可举行礼仪大典,但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四章司法独立与政府监督
第一条、帝国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由九名大法官组成,任期终身,由皇帝提请国会议决,除非渎职,不准中途撤换。
第二条、皇帝敕令、政府法令、国会议决及其他国家机构有违反宪法行为者,经帝国最高法院裁决,自始无效。
第三条、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司法机构官员不得兼任行政官员和各级议员;行政官员亦不得兼任司法机构官员和各级议员。
第四条、各级司法机关预算单独编制、单独列支,如何使用政府不得干涉,预算数目只准增加不准减少。
第五条、各级地方政府无权任免司法机构官员。
第六条、各级司法系统主管与各级地区主管平级,互不统属。
第七条、民众定期对中高级司法系统主管进行信任投票,得到不信任票最多的主管和不信任票超过半数的主管将被罢免。
第八条、基层司法系统主管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中高级司法系统主管由司法委员会考核选拔,或由间接选举产生,具体由专门法律规定之。
第九条、各级议会或民众定期对各级官员进行信任投票,得到不信任票最多的官员和不信任票超过半数的官员将被罢免。
第十条、被罢免的官员如是第一次被罢免,并没有触犯法律,五年之内也不能再次担任行政主管;如是第二次被罢免,即使没有触犯法律,也将终身不得从政。
第十一条、被罢免的官员如触犯法律,应受到相应法律的制裁,永远剥夺其担任公职的机会。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司法系统实施政务、财务公开制度,除国家机密外,所有政务、财务一律公开,各级议员和民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国家机密文件须有皇帝和中央政府之认可,暂不对外公开,但六十年后应对外公开(经济、军事核心技术资料除外)。
是 由】.
第三十条:政府所提出之下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暂按前一年度预算开支,若政府预算案连续两年不得国会赞同,则内阁应总辞职。
第三十一条:皇帝依大本营之辅佐调遣全国武装力量,得全权执行。
第三十二条:武装力量对内使用时,非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外不得调遣,但为平叛、剿匪、救灾使用不在其列。
第三十三条、皇室经费之增减,由国会议决。
第三十四条、皇室依其惯例可举行礼仪大典,但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四章司法独立与政府监督
第一条、帝国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由九名大法官组成,任期终身,由皇帝提请国会议决,除非渎职,不准中途撤换。
第二条、皇帝敕令、政府法令、国会议决及其他国家机构有违反宪法行为者,经帝国最高法院裁决,自始无效。
第三条、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司法机构官员不得兼任行政官员和各级议员;行政官员亦不得兼任司法机构官员和各级议员。
第四条、各级司法机关预算单独编制、单独列支,如何使用政府不得干涉,预算数目只准增加不准减少。
第五条、各级地方政府无权任免司法机构官员。
第六条、各级司法系统主管与各级地区主管平级,互不统属。
第七条、民众定期对中高级司法系统主管进行信任投票,得到不信任票最多的主管和不信任票超过半数的主管将被罢免。
第八条、基层司法系统主管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中高级司法系统主管由司法委员会考核选拔,或由间接选举产生,具体由专门法律规定之。
第九条、各级议会或民众定期对各级官员进行信任投票,得到不信任票最多的官员和不信任票超过半数的官员将被罢免。
第十条、被罢免的官员如是第一次被罢免,并没有触犯法律,五年之内也不能再次担任行政主管;如是第二次被罢免,即使没有触犯法律,也将终身不得从政。
第十一条、被罢免的官员如触犯法律,应受到相应法律的制裁,永远剥夺其担任公职的机会。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司法系统实施政务、财务公开制度,除国家机密外,所有政务、财务一律公开,各级议员和民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国家机密文件须有皇帝和中央政府之认可,暂不对外公开,但六十年后应对外公开(经济、军事核心技术资料除外)。
是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