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7 部分
��。由于无敌地文化水平确实有限。这部物权法案写地是篆字。内容却是白话。这就需要如卫鞅、老甘龙和公孙贾等饱学之士将之转换为四字一句地古文。

  这套法案地核心思想就是保护百姓地私有财产不受官府和贵族恶霸地掠夺、破坏。给予百姓一定地物权。由于这也是无敌首先提出。也就没有细化入后世那般繁琐。只是强调了契约权和产权。契约权也就是百姓与百姓、百姓与官府之间签订地契约受到保护。不论缔约双方是什么身份。一旦缔结契约。便要按照契约所约定地内容执行。孟子曾说过:“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j豚狗: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r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

  这是先秦时代的读人,用朴实无华的字句为黎民百姓申求生存权利呐喊,但孟子显然没搞懂其中的关键。这关键不是五亩之宅的土地种五十棵桑树,农人是不是有衣帛可穿,种上七十棵桑树是不是有r可食,而是农人与土地的关系。如果农民没有这五亩之宅的所有权和耕种权,你又叫他上哪去种树呢?

  土地私有是历史渐进的必然,虽然无敌在河西、巴蜀

  有土地租赁制度,可秦中和秦西的土地依旧掌握在的手里。如果效仿原本历史中卫鞅的手段,用强制征收的方式将这些土地收回,势必会引起秦国朝野的巨大震动,因此无敌才会玩起温水煮青蛙的把戏,通过河西和巴蜀的实例来潜移默化这些老世族,让他们转变观念态度,对奴隶、隶农好一点。可无敌所能做的,也只是仅此而已,他不能以任何方法和形式收回老世族手中,这会让老亲人寒心,再也无人会为他这个秦国的君王效力。

  因此,无敌的这个物权法一拿出来中的一些条目便和早前公布的大秦律条目发生了冲突,引来众臣的争议。

  比如说,物权法中规定,凡是跟官府租地耕作的自耕农其租赁的土地拥有五十年的耕作全到期后可以续约。如果五十年租期未满,而租赁家庭的人口出现变化(增加或减少),那么国府有权变更租赁土地面积,如无法就地安置,自耕农必须服从官府进行择地安置。而租赁期间无条款中注明的特殊情况,国府无权干涉自耕农户的生产生活。而这一条却又和大秦律中“农法”关于承租土地的农户必须按照国府的规定进行耕作,农户不得擅自更改规定种植的农作物。

  又比如,无权法中规定了百姓对自己的房屋拥有产权,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可大秦律的“军法”和“农法”里又明确的规定,军队作战和遭遇自然天灾时,官府有权对一些有所阻碍的房屋设施进行拆除。

  原本还认为自己首开先河必将流芳百世的无敌当即头痛起来,在秦国君臣的火眼金睛下陷入了无休止的“修正”当中。此后的半月时间鞅所著的一千五百四十七款大秦律与无敌抛出的一十八款物权法被秦国君臣好好的来回梳理。

  根据无敌的指,卫鞅所著的大秦律全摒弃和废除了各种惨无人道的r刑,所有的罪状分别以鞭刑、劳役和死刑进行核定。比如说对偷盗、盗窃、抢夺这种最常见的犯罪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了分别量刑,罪大恶极者自然是死刑无,对于一些量小、轻微的犯罪便也人性化的分别核定。并且在盗窃罪中特别注明了一条,如果盗窃者家境贫困,并且盗窃的物品是食物,将视情况免除刑罚。

  半月下来,无敌终于明白么说后世那种专治坐病的“~泰”的主要消费群体是“会族”,每日里为了这些条目口沫横飞的争来斗去,当真幸苦。可这有关系到日后秦国的发展,又不能甩手不干,因此无敌只得每日里正襟危坐的和大臣们逐条逐款的讨论。可没想到这样一来,原本无敌认为会引起风波的物权法反倒成了j肋,秦国朝野的心思全放到了大秦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