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相关 雍正
进行。亏空的主要原因是官吏的贪污中饱。雍正帝勒令贪欠官员赔偿。康熙十子敦郡王允、内务府堂官李英贵家产被抄归公。地方上的清查也普遍进行。清查不力的官员,则予以调查处理。江西巡抚裴律因清查不力而被审问,查出他本身就有贪污,被参劾。对于贪官一律治罪。河道总督赵世显、经常给康熙帝写密折的苏州织造李煦等贪官都被抄了家。清查使财政好转,一年后就有了赢余,雍正末年存银增至6000余万两,同时惩治了一批贪官污吏。
下面提到雍正帝制定的耗羡归公政策也有助于官吏的廉洁。
锐意改革
雍正帝即位时已经45岁,思想成熟,对朝廷内政外交好坏方面的情况已有相当深刻的了解,哪些需继承,哪些需变革也胸有成竹。在位13年间,他继续执行先王正确政策,发扬光大;以往积弊则坚决革除,支持创新。
雍正帝的改革措施主要有:
一、“摊丁入亩”
雍正元年,雍正帝从直隶巡抚李维钧之请,实行丁银摊入田赋一并征收的原则,改变按人丁、地亩双重征收标准,减轻了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负担。到乾隆时,这一政策推广到了全国。
二、“耗羡归公”
清初沿袭明制,各地征收钱粮,加收“火耗”(碎银加火铸成银锭时的折耗,亦称耗羡)。实行中,官员任意加派,一两可加至数钱。因不在上交正额之内,官员从中任意侵贪,成为官场公行的陋习。康熙帝曾说,清官也取火耗。康熙末年,各地官员以火耗为名,肆意横征中饱,已无法限止。雍正帝清理钱粮时,山西巡抚诺眠与布政使高成龄在雍正二年奏请将该省各地加派的火耗,提解布政使司库,以二十万两补完该省亏空,除公用外,分发给地方官员,称为“养廉”。雍正帝指出,历来火耗皆州县征收而加派横征,侵蚀国帑不下数百万。原因是各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种种馈送,名目繁多,州县肆意贪污,上司曲为容隐,这是从来的积弊,应当消除。他采纳山西官员的建策,说“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世宗实录》卷二十二)州县养上司是公开的非法贿赂。上司拨州县便成为合法的“养廉”,即官俸的补贴。山西实行后,各省相继仿效,以火耗补完亏空的钱粮,并分拨州县养廉。一七二七年,又命各省督抚,就该省情形酌议具奏,着为定额。这一改革形成制度,称为“养廉”,又称“耗羡归公”,即由上级官府依定额发给官员。以后火耗一分为三:一份给地方官养廉,一份弥补地方亏空,一份留地方公用。这样,既增加了财政收入,又有助于廉政。
三、改土归流
雍正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改土归流的改革。雍正四年,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取消土司,改派可以随时任免的流官。改土归流对于减轻对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压迫和剥削有帮助,对清朝实施全国性的统治和国家的统一有重要意义,但清朝在推行改土归流时过度强调使用武力,对一些地区的反抗采取了残酷的武力镇压,也给西南部分少数民族人民带来了灾难。
四、废除贱籍
雍正帝在人权方面有一项重大改革,那就是削除贱民籍。贱民指奴仆、娼优、隶卒、乐户、惰民、蜑户(以船为家,以捕鱼为业,不能上岸居住的渔民)等。他们社会地位低下,不能与一般人为伍,不能读书,没有参加科举考试的权利。雍正元年,山西、陕西因明建文末年未依附朱棣而被编入“乐户(官ji)”籍的后代,雍正命令摘除其“乐户”籍,使其成为民户,同年九月,他下令除掉绍兴曾反对朱元璋的那些人后代的“惰民”籍,使其成为民户,五年四月下令免除粤东“蜑户”籍,使其成为民�
下面提到雍正帝制定的耗羡归公政策也有助于官吏的廉洁。
锐意改革
雍正帝即位时已经45岁,思想成熟,对朝廷内政外交好坏方面的情况已有相当深刻的了解,哪些需继承,哪些需变革也胸有成竹。在位13年间,他继续执行先王正确政策,发扬光大;以往积弊则坚决革除,支持创新。
雍正帝的改革措施主要有:
一、“摊丁入亩”
雍正元年,雍正帝从直隶巡抚李维钧之请,实行丁银摊入田赋一并征收的原则,改变按人丁、地亩双重征收标准,减轻了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负担。到乾隆时,这一政策推广到了全国。
二、“耗羡归公”
清初沿袭明制,各地征收钱粮,加收“火耗”(碎银加火铸成银锭时的折耗,亦称耗羡)。实行中,官员任意加派,一两可加至数钱。因不在上交正额之内,官员从中任意侵贪,成为官场公行的陋习。康熙帝曾说,清官也取火耗。康熙末年,各地官员以火耗为名,肆意横征中饱,已无法限止。雍正帝清理钱粮时,山西巡抚诺眠与布政使高成龄在雍正二年奏请将该省各地加派的火耗,提解布政使司库,以二十万两补完该省亏空,除公用外,分发给地方官员,称为“养廉”。雍正帝指出,历来火耗皆州县征收而加派横征,侵蚀国帑不下数百万。原因是各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种种馈送,名目繁多,州县肆意贪污,上司曲为容隐,这是从来的积弊,应当消除。他采纳山西官员的建策,说“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世宗实录》卷二十二)州县养上司是公开的非法贿赂。上司拨州县便成为合法的“养廉”,即官俸的补贴。山西实行后,各省相继仿效,以火耗补完亏空的钱粮,并分拨州县养廉。一七二七年,又命各省督抚,就该省情形酌议具奏,着为定额。这一改革形成制度,称为“养廉”,又称“耗羡归公”,即由上级官府依定额发给官员。以后火耗一分为三:一份给地方官养廉,一份弥补地方亏空,一份留地方公用。这样,既增加了财政收入,又有助于廉政。
三、改土归流
雍正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改土归流的改革。雍正四年,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取消土司,改派可以随时任免的流官。改土归流对于减轻对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压迫和剥削有帮助,对清朝实施全国性的统治和国家的统一有重要意义,但清朝在推行改土归流时过度强调使用武力,对一些地区的反抗采取了残酷的武力镇压,也给西南部分少数民族人民带来了灾难。
四、废除贱籍
雍正帝在人权方面有一项重大改革,那就是削除贱民籍。贱民指奴仆、娼优、隶卒、乐户、惰民、蜑户(以船为家,以捕鱼为业,不能上岸居住的渔民)等。他们社会地位低下,不能与一般人为伍,不能读书,没有参加科举考试的权利。雍正元年,山西、陕西因明建文末年未依附朱棣而被编入“乐户(官ji)”籍的后代,雍正命令摘除其“乐户”籍,使其成为民户,同年九月,他下令除掉绍兴曾反对朱元璋的那些人后代的“惰民”籍,使其成为民户,五年四月下令免除粤东“蜑户”籍,使其成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