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败坏了社会道德和社会风气,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这类人,应以郝文山同志为镜照一下。据《人民日报》载:山西忻州地区土地局局长郝文山在被问及“面对送上门的钱,你为何廉洁自恃,不为所动”时,郝文山回答:“我第一是不贪。收下不义之财,就把自己归人了贪官污吏行列。第二是不忍,送钱财的,大多是不如我的百姓和小干部,他们送的可能就是儿子上学的伙食费或老人的冬衣钱。第三是不敢。收受钱财和以权谋私,终要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我们党的干部,应具备这种社会道德和贪占可耻的廉耻观。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做危害群众利益,背弃社会公德的事,做一个名符其实的人民公仆。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与人民在监督,万目睽睽难逃脱。”陈毅同志的铮铮之言,可书为座右,刻记在心。

  要坚持以法治腐

  ——廉政漫说之三

  我国的一些腐败现象得不到根本遏制,和法制不健全有关。

  国外在防腐反贪方面,有较完备具体的法规来制约人们的行为。芬兰鉴于国家公职人员所处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制定公布了《公务员法》,其中规定:官员接受公司的宴请,或是购买公司出售的减价产品,动摇了公众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信任,是一种犯罪行为。不允许经济界人向公职人员送礼,行贿和受贿判刑是相同的。芬兰甚至对老百姓亲友间的馈赠也有法律限制和调节,收到价值相当于普通工人月工资五分之一以上礼品,须交礼品税。联邦德国的《公务员法》规定,允许公务员出席一般性社会活动,但不准接受礼品、吃请、迎送和减免住宿费等。公务人员出差在工矿企业食堂就餐,须缴纳与企业职工相等的费用。以高效廉洁著称的新加坡,也是靠完备的法规来治理的。新加坡一商业事务局局长因两项“说谎”罪被判刑三个月监禁,不仅失去1.2万新元的公职,担任公职20年的50万新元的公积金和30万新元的退休金也因此被取消。

  马克思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法律一旦形成,就会对人的行为产生很强的制约性、规范性,是人们普遍遵循的规则。社会越发展,越注重法制建设,只有以法律为准绳来制约人们的言行,社会才更稳定,更有秩序。而人治的社会,往往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评断是非的标准,以人的感情为中心处理各种关系,很容易混淆是非,滋生腐败。我国还不是一个完全法制的国家,许多方面的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发展,我们面临许多新的问题,新的情况,需要我们去研究,去建立新的法制秩序。这必然有一个过程,这过程容易被腐败分子钻法制薄弱的空子。法制不完备还有一种表现,就是对已经形成的法规,得不到彻底的贯彻执行。以权代法、以情循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要进一步强化对法规的实施。

  在国家法制完善的过程中,要采取措施保证党风和社会风气稳定向善。一是要发挥现有法规的作用,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二是各部门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把它不折不扣地给以落实。三是要加强社会监督。其一要注重舆论监督,事实证明,腐败问题最怕“曝光”,通过舆论“曝光”,产生强大的威慑力。其二要办事公开化,以利于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杜绝少数人唯个人意志、个人利益决事的现象。

  我们呼吁法治的秩序!我们也要以实际行动维护法纪的尊严,使社会稳步走向法制的轨道!

  要严肃执行法纪

  ——廉政漫说之四

  当前党内和社会上存在着不正风气,缺乏正直的执法者也是一种原因。“法之不行,人不力也。”没有正直的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