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与法

  “法治”与“人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治世观点,自古就有不同的争议。wwwwcom在国外,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主张“人治”,即“贤人政治”,认为只有哲学家才能把政治权力和聪明才智完善地结合起来,把国家治理好。他认为实行“人治”后,正义的执行应当是不要法律的。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则主张法治。他认为:第一,法律由众人制定,众人的判断总比个人的判断准确;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这也就是我国古人说的:“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和乎人心而已”《慎子·逸文》。第三,法律具有稳定性。第四,法律具有明确性。

  在我国,有儒家的“人治”与法家的“法治”之争。儒家主张“人治”,“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而法家主张“法治”,认为决定国家命运的是法。“惟法为治”,“法者,国之权衡也。”而且提倡奉法守职,信赏必罚。“法废则人得肆其情”,“用法公平则人无怨。”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看到,追求民主,实行法治,是文明的标志,是历史的进步。在追求和完善法制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是不容忽视的,这就是执法者的素质影响着法治的权威性和社会的稳定。执法者枉法,法律就是苍白无力的空文。不仅起不到稳定社会的目的,还会诱导助长社会不安定因素。“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慎子·逸文》。国外有“法律就象妓女”的说法指的就是这种现象。过去的开明皇帝也曾说“法者,非一人之法,而天下之法。”但一触及到本阶级集团的利益,统治者就要以权代法了。

  真正的执法者,要一颗公心,两肩正气,时刻恪守“以法律为准绳”的信念。“吾心如秤,不为他人作短长。”这一点,宋代欧阳修父亲的敬业精神当值得学习。据《宋史·欧阳修传》记载:欧阳修幼年丧父,他母亲经常用他父亲的事迹对他进行教育。曾对他说:你父亲做官时,经常在夜里审理案卷,并且时常把正在审阅的案件撂下,叹起气来。有一次我问他为什么看不下去还叹气,他说:“这是判了死罪的案子,我从案卷中想给这个死囚找出一线生机。找来找去,却总是找不到。”欧阳修的父亲认为:“求是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就是让死者死得心服口服,没有一丝遗憾。有这种敬业精神,还会造成什么冤假错案吗?

  执法中还有一种难能可贵的品质就是执法不避亲。春秋时的腹朜就是这样的人。腹朜是墨家人,他恪守墨家的思想,奉公守法。一次,他儿子公然行凶杀人,秦惠王敬重腹朜的学识和人品,又怜惜他终生只有这一个儿子。就对腹朜说:“先生的年龄已经很大了,又只有这一个儿子,我已命司法官不杀他了。请先生在这件事上听我的话。”腹朜回答:“按墨家的规矩,杀人者应判死罪,这是天下的公理。大王虽为我的儿子开恩,但我不能不奉行墨家的规矩。”于是亲自杀了自己的儿子。这个故事虽然离我们很远,但其现实意义却离我们很近。尤其在人情溺心、关系网如织的环境中,更要提倡这种“法不遗爱”的精神。

  “为治立其在我”。在执法中,执法人员的素质至关重要。从这一点说。当前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执法人员队伍,比立法普法更迫切。

  “三公”干部说

  所谓“三公”干部,是群众的一种形象说法,他们要求农村基层干部都能具备象愚公、包公、济公那样的品质。

  象愚公,就是要作风踏实,不搞虚夸,多办实事,任劳任怨地带领广大农民一步一个脚窝地致富;象包公,就是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拉关系,不搞封建宗族网,时时事事以广大群众利益为出发点;象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