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部分
�念的提出,彻底改变了美国法律对待妇女的态度。由于性s扰在侵犯和强迫的程度上似乎还够不上犯罪,所以在法律上、学术上都较难下定义。麦金农为之所下的定义为:“性s扰最概括的定义是指处于权力不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员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转引自海特,第413页)
麦金农在70年代参加了一个律师组织,有人向她谈到了一位名叫卡米塔。伍德的女职员的情况。这位女职员为了逃避上司的s扰不得不辞去工作。由于她是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所以无权享受失业救济。麦金农对此事感到很气愤,就写了一份诉状,其主要论点是:性s扰是一种建立在性别基础上的歧视。
美国法律只有在两个性别相同的人受到不同对待时才承认歧视。麦金农认为,如果一种规定造成社会不平等,如果受害者正是由于性别而受到伤害,这种规定就是歧视性的。总之,性s扰是一种性歧视。她抓住了号称平等的美国法律的缺点。1977年,在审理一起女性受害者为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屈服上司的愿望的案件时,哥伦比亚上诉法庭听取了麦金农的辩护,她指出,性s扰直接源于受害者的低下地位。1986年,最高法院对此认可,麦金农的斗争胜利了。
据美国一个妇女组织在1978年至1979年对198名联邦女雇员的调查,有40%的人曾在工作岗位上受到过性s扰;有25%的人因抗拒此类s扰而被停止晋升;1196的人被调离;5%的人被解雇。另据《红书》杂志对9000余名妇女的调查,约有88%的人曾经受过不同程度的性s扰。据美国劳动妇女协会的一项调查,在155名愿意提供答复的妇女中,有70%的人因不甘忍受性s扰而被迫失业。(晓黎,1981年)
1991年11月,安尼塔。希尔公开指控她的前上司、最高法院院长候选人拉伦斯。托马斯法官对她有性s扰行为,至此,麦金农的性s扰概念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由电视台实况转播的参议院听证会,使性s扰变成了一项家喻户晓的罪行。此时,麦金农又为性s扰提供了更加精辟的概念:工作的“不友善环境”
也可能成为性s扰的因素。在一个死抠法律条文的社会中,大企业马上想到,它们必须尽快制定有关公约,并张贴在工作场所。
在随后的几年,许多国家起而效尤,例如法国。在法国,1992年,除法国共产党以外的所有政治组织都通过了妇女权利国务秘书韦罗尼克提出的制止性s扰的法律草案。(法国《新观察家》周刊1994年1月12日)各国都有许多关于性s扰状况的调查和对策研究,性s扰正在成为世界通用的一种新的罪名,这是同女权主义者的努力分不开的。
福柯在与性有关的犯罪行为上有过一些最惊世骇俗的观点。所有的女权主义者都对他的观点深恶痛绝。他曾说过这样一段话:“我认为从原则上可以说,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受任何一种立法的制约。……如果我们惩罚qg,那只是因为我们应当惩罚r体暴力。并且要讲明,qg不过是一种侵犯行为:从原则上看,在用拳头打击某人的面部和用yjc入某人的y部之间,并无任何区别。”(转引自米勒,第442页)福柯的逻辑是把性器官等同于人体的其他器官,把与性有关的侵犯等同于其他人体侵犯,并不为性赋予特殊的意义。这一观点显然是他关于:“性压抑并不存在”以及“快感的非性化”思想的逻辑推衍。
应当如何看待福柯的观点呢?自由使用身体的性器官应当说是人的权利,就像自由地使用手一样。但如果用手侵犯了别人,就要受到惩罚;用性器官侵犯他人,也要受到惩罚。把性侵犯单列为一种罪状,反映出社会为性赋予了特殊的意义,如为女性的贞洁赋予了特殊的意义。qg不仅
麦金农在70年代参加了一个律师组织,有人向她谈到了一位名叫卡米塔。伍德的女职员的情况。这位女职员为了逃避上司的s扰不得不辞去工作。由于她是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所以无权享受失业救济。麦金农对此事感到很气愤,就写了一份诉状,其主要论点是:性s扰是一种建立在性别基础上的歧视。
美国法律只有在两个性别相同的人受到不同对待时才承认歧视。麦金农认为,如果一种规定造成社会不平等,如果受害者正是由于性别而受到伤害,这种规定就是歧视性的。总之,性s扰是一种性歧视。她抓住了号称平等的美国法律的缺点。1977年,在审理一起女性受害者为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屈服上司的愿望的案件时,哥伦比亚上诉法庭听取了麦金农的辩护,她指出,性s扰直接源于受害者的低下地位。1986年,最高法院对此认可,麦金农的斗争胜利了。
据美国一个妇女组织在1978年至1979年对198名联邦女雇员的调查,有40%的人曾在工作岗位上受到过性s扰;有25%的人因抗拒此类s扰而被停止晋升;1196的人被调离;5%的人被解雇。另据《红书》杂志对9000余名妇女的调查,约有88%的人曾经受过不同程度的性s扰。据美国劳动妇女协会的一项调查,在155名愿意提供答复的妇女中,有70%的人因不甘忍受性s扰而被迫失业。(晓黎,1981年)
1991年11月,安尼塔。希尔公开指控她的前上司、最高法院院长候选人拉伦斯。托马斯法官对她有性s扰行为,至此,麦金农的性s扰概念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由电视台实况转播的参议院听证会,使性s扰变成了一项家喻户晓的罪行。此时,麦金农又为性s扰提供了更加精辟的概念:工作的“不友善环境”
也可能成为性s扰的因素。在一个死抠法律条文的社会中,大企业马上想到,它们必须尽快制定有关公约,并张贴在工作场所。
在随后的几年,许多国家起而效尤,例如法国。在法国,1992年,除法国共产党以外的所有政治组织都通过了妇女权利国务秘书韦罗尼克提出的制止性s扰的法律草案。(法国《新观察家》周刊1994年1月12日)各国都有许多关于性s扰状况的调查和对策研究,性s扰正在成为世界通用的一种新的罪名,这是同女权主义者的努力分不开的。
福柯在与性有关的犯罪行为上有过一些最惊世骇俗的观点。所有的女权主义者都对他的观点深恶痛绝。他曾说过这样一段话:“我认为从原则上可以说,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受任何一种立法的制约。……如果我们惩罚qg,那只是因为我们应当惩罚r体暴力。并且要讲明,qg不过是一种侵犯行为:从原则上看,在用拳头打击某人的面部和用yjc入某人的y部之间,并无任何区别。”(转引自米勒,第442页)福柯的逻辑是把性器官等同于人体的其他器官,把与性有关的侵犯等同于其他人体侵犯,并不为性赋予特殊的意义。这一观点显然是他关于:“性压抑并不存在”以及“快感的非性化”思想的逻辑推衍。
应当如何看待福柯的观点呢?自由使用身体的性器官应当说是人的权利,就像自由地使用手一样。但如果用手侵犯了别人,就要受到惩罚;用性器官侵犯他人,也要受到惩罚。把性侵犯单列为一种罪状,反映出社会为性赋予了特殊的意义,如为女性的贞洁赋予了特殊的意义。qg不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