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权利宣言
�会受到地域限制,但是作为最高权利机关,任何政治宣言都有全国性的影响力,必然会对中国的政治体制产生影响。
如此一来,只要北京军事管制委员会发表了“游击队宣言”,就等于最高统帅部承认了游击队的合法权益,到时候其他战区的游击队就将效仿。即便战火还没有烧遍全国,可是敌战区已经占到了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除掉新疆、西藏、内蒙、青海等偏远地区,敌战区差不多占到了大陆地区的二分之一。从人口上看,敌占区内的人口超过五亿,也占到了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四十。也就是说,任何针对游击队的宣言,都将对百分之四十的中国人产生影响。
实际影响肯定不止这么简单。
即便对于中国当局实控区的民众来说,针对游击队的宣言也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
别的不说,游击队代表就明确提到,必须承认武装力量归公民所有,而不是归统治集团所有,而且政府只是代表公民实施行政统治,因此得由公民选举产生,并且受到同样由公民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的监督与约束。更重要的是,政府只有行政权,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超越法律的行政特权。也就是说,由公民选举产生的政府也得像所有公民一样,尊重国家的一切法律。
事实上,这正是限制了统治集团的特权。
对后方民众来说,肯定有着巨大的吸引力。
对最高统帅部来讲,这显然是无法接受的结果。
问题是,在这个节骨眼上,谁也不能忽视游击队的要求,特别是在北方战区,就算罗耀武并不完全赞同游击队的提议,毕竟罗耀武并不是一个有着崇高政治觉悟的政治家,而是一个非常实在的军人。在他看来,所谓的民主制度,在抗战时期都没有多大帮助。为了凝聚国家的抗战力量,集权、甚至是独裁都有必要。只不过,罗耀武也不得不承认,游击队的要求必须得到尊重。
当然,并不是说,所有军人都没有政治觉悟。
在这个时候,陈必时发挥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可以说,在连刘诚志都认为不应该向游击队做出太大让步的时候,如果没有陈必时的坚持与支持,恐怕这次谈判又将破裂。
经过两次磋商之后,陈必时最终说服了刘诚志与罗耀武,向游击队做出让步。
只不过,陈必时也有自己的一套,没有完全采纳游击队代表提出的方法。
按照他的提议,北京军事管制委员会可以与游击队发表联合宣言,但是任何具有政治意义的宣言,都不能仅仅针对游击队,而要整队全体军民,即同等对待。如此一来,宣言就不能仅仅保证游击队的权益,而要保证全体军民的权益,也就是包括正规军、游击队、民兵与平民在内的所有中国公民的权益。
为此,陈必时提出的理由也很充分,即游击队本来就是由各种各样的人员组成的,既有军人与民兵、又有农民与城市居民,而且游击队员家属的身份也非常复杂,如果仅仅只针对游击队本身的权益,必然损害其他公民的权益,使得与之相关的任何宣言都在法理上站不住脚,也就不会得到广泛的认同与支持。
结果可想而知,站到人民对立面上的游击队,肯定无法生存下去。
必须承认,陈必时确实很有口才,而且在辩论的时候很有说服力。
事实上,正是因为陈必时的努力,游击队代表才做出让步,最终同意以联合宣言的方式来确立游击队存在的价值,以及全国抗战的根本目标。
毫无
如此一来,只要北京军事管制委员会发表了“游击队宣言”,就等于最高统帅部承认了游击队的合法权益,到时候其他战区的游击队就将效仿。即便战火还没有烧遍全国,可是敌战区已经占到了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除掉新疆、西藏、内蒙、青海等偏远地区,敌战区差不多占到了大陆地区的二分之一。从人口上看,敌占区内的人口超过五亿,也占到了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四十。也就是说,任何针对游击队的宣言,都将对百分之四十的中国人产生影响。
实际影响肯定不止这么简单。
即便对于中国当局实控区的民众来说,针对游击队的宣言也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
别的不说,游击队代表就明确提到,必须承认武装力量归公民所有,而不是归统治集团所有,而且政府只是代表公民实施行政统治,因此得由公民选举产生,并且受到同样由公民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的监督与约束。更重要的是,政府只有行政权,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超越法律的行政特权。也就是说,由公民选举产生的政府也得像所有公民一样,尊重国家的一切法律。
事实上,这正是限制了统治集团的特权。
对后方民众来说,肯定有着巨大的吸引力。
对最高统帅部来讲,这显然是无法接受的结果。
问题是,在这个节骨眼上,谁也不能忽视游击队的要求,特别是在北方战区,就算罗耀武并不完全赞同游击队的提议,毕竟罗耀武并不是一个有着崇高政治觉悟的政治家,而是一个非常实在的军人。在他看来,所谓的民主制度,在抗战时期都没有多大帮助。为了凝聚国家的抗战力量,集权、甚至是独裁都有必要。只不过,罗耀武也不得不承认,游击队的要求必须得到尊重。
当然,并不是说,所有军人都没有政治觉悟。
在这个时候,陈必时发挥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可以说,在连刘诚志都认为不应该向游击队做出太大让步的时候,如果没有陈必时的坚持与支持,恐怕这次谈判又将破裂。
经过两次磋商之后,陈必时最终说服了刘诚志与罗耀武,向游击队做出让步。
只不过,陈必时也有自己的一套,没有完全采纳游击队代表提出的方法。
按照他的提议,北京军事管制委员会可以与游击队发表联合宣言,但是任何具有政治意义的宣言,都不能仅仅针对游击队,而要整队全体军民,即同等对待。如此一来,宣言就不能仅仅保证游击队的权益,而要保证全体军民的权益,也就是包括正规军、游击队、民兵与平民在内的所有中国公民的权益。
为此,陈必时提出的理由也很充分,即游击队本来就是由各种各样的人员组成的,既有军人与民兵、又有农民与城市居民,而且游击队员家属的身份也非常复杂,如果仅仅只针对游击队本身的权益,必然损害其他公民的权益,使得与之相关的任何宣言都在法理上站不住脚,也就不会得到广泛的认同与支持。
结果可想而知,站到人民对立面上的游击队,肯定无法生存下去。
必须承认,陈必时确实很有口才,而且在辩论的时候很有说服力。
事实上,正是因为陈必时的努力,游击队代表才做出让步,最终同意以联合宣言的方式来确立游击队存在的价值,以及全国抗战的根本目标。
毫无